公卫执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状况之一的,其所在的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,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,收回医师执业证书:
(一)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;
(二)受刑事处罚的;
(三)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;
(四)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止执业活动期满,第三考核仍不合格的;
(五)暂停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;
(六)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适合从事医疗、预防、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医`学教育网整理。
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,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公告之日起15日内,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